新西兰(NZ)的外国信托以及移民前信托十分受海外投资者的欢迎。新西兰拥有十分完善的信托业尽管全球倡议反对将信托作为首选工具,但由于新西兰恰好在经合组织(OECD)的白名单中,所以依然是首选的信托司法管辖区。

什么是新西兰信托

信托定义通常被表述为信托关系,其中设立人(信托的创始人)将资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为第三方(受益人)的利益持有或管理这些资产。于是,法定所有权和实益所有权就分离了。法定所有权属于受托人,而实益所有权属于受益人。

在新西兰最近相关法律的变更中,信托期限被修改为125年。不论信托期限如何,信托可以通过清盘或重置到另一个信托或多个信托上来提前终止。在进行重置时,不得违反信托期限。

新西兰的信托可以有不同的结构。受托人的最少为两名个人,或一公司,即私人信托公司 PTC


 

 

设立人

设立人是指要求将资产放置在信托中而建立信托的人。实际上,设立人一旦建立信托,就失去了对信托资产的控制,因为这些资产的法定所有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需要基于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资产。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行事,信托契约由信托设立人的意愿备忘录作为补充。

意愿备忘录是一份独立于信托契约的文件,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受托人必须如何处理资产、发生冲突时如何安排受益人以及是否优先考虑某些受益人的意愿等。如果有正当理由,意愿备忘录也可以限制向受益人披露信息。意愿备忘录是一份弹性文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改。

保护人

使用保护人(可以为律师、专业人士或家庭成员)的目的是为可能出现的与信托资产有关的问题所创造的一种保护手段,同时制衡受托人的权力。然而,当条件发生变化,原设的保护人不再令人满意时,我们必须适当考虑替补保护人。

受托人

受托人是拥有资产法定所有权并负责管理信托资产的人。受托人的权力必须在遵守信托契约的情况下行使,同时要按照设立人的意愿备忘录的要求管理信托资产。受托人履行受托职责,必须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

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享有信托资产用益权的个人。虽然设立人可以被指定为唯一受益人,但设立人往往是几个受益人中的一个。受益人通常是亲密的家庭成员,如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也可能是为亲密家庭成员的利益而设立的其他信托。受益人可分为初级、次级等不同等级,每个等级附有不同的用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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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信托法规》

新西兰的信托业历史悠久。信托在新西兰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大多数富人拥有的信托基金不止一种。

直到最近,新西兰的信托都是由1956年颁布的《信托法案》规范管理的,该法案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英国1925年的《信托法案》为蓝本的。新西兰最近修订了信托法,出台了2019年《新西兰信托法》,该法律已于2021年1月30日正式生效。新法案的修订,让60多年未曾变更的信托法律首次实现了现代化。

虽然该法案在基本的信托原则方面没有做很大的改动,但它对受益人的权利范围有了更清晰的规定。对受托人的职责也有了更详细的表述。

 

信托的类型及其目的

说到信托,需要指出的是,新西兰绝大多数的信托,无论是家族信托还是企业信托,都属于自由裁量信托。

“自由裁量权”是指受托人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通常与受益人分配有关,即决定从信托收入或资本中获得款项的是哪个信托受益人,以及这种款项的支付频率。一定程度上,设立人可以在通过在信托契约中设置条款来限制这种权力。

信托

什么是家族信托?家族信托的定义非常简单:它是资产保护和遗产规划的工具,功能涉及到资产保护和遗产规划的方方面面。建立家族信托的目的是确保家庭的生活质量并保护退休资产,让家庭能够承受住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任何变故所带来的影响。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除了必须满足最低受托人人数外,对家族信托的受托人类型没有特定要求。家族信托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a)镜像或平行信托

镜像信托由两个信托组成:合伙人/夫妻双方各有一个信托。这种类型的信托逐渐变得不再受欢迎,如果未经深思熟虑不建议使用,因为它们往往是限制性的。那些持有的资产价值不成比例的人才应该考虑这种类型的信托,例如,上一段婚姻中的子女。在建立新关系/家庭时,人们通常希望以某种方式在重组家庭的情况下分离自己的资产,而由两个平行信托组成的结构始终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b)继承信托

这是家族信托的另一种类型,通常是父母为了孩子的利益而设立的。它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和安全性,即无论未来有何变故,留给孩子的资产都会得到保护。

企业信托

建立企业信托的目的就不言自明了吧。它的设立是为了将风险较高的企业资产与低风险的家庭资产分离。家族信托成为企业信托的受益人并不罕见,因为企业信托可以将创造的财富无缝地转移给家族信托及其受益人。

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作为一种慈善捐赠机制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是专门为慈善活动而设计的:信托资金将用于救济贫困教育辅助或宗教发展等其他有益于社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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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信托公司的优势

1)新西兰政局稳定、声誉良好

第一个优势就是这个国家本身,在外国人眼里,新西兰是一个田园诗般的天堂农场。新西兰拥有稳定的政治经济条件、严明的法律和良好的商业环境。

它是经合组织(OECD)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备受尊敬的成员。新西兰的营商环境稳定、安全、可靠。

由于不在“避税天堂”这一黑名单之列,新西兰能为外国信托提供极好的税收优惠。外国信托是指信托的设立人不是新西兰籍,信托资产和受益人都在新西兰境外的信托。从税收的角度来看,设立新西兰外国信托可能是有益的:新西兰认可资产来源国征收收入税或资本利得税,因为新西兰已与 40 个司法管辖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资产保护

•对债人的保护

通常的情况,如果父母有个人债务(通常与他们的商业利益有关),并且他们希望在无法履行这些债务的情况下保护他们的家人免受此类债务的影响。大多数情况下,信托在这方面是一个用的工具,尽管信托会让一些本可用于交易的钱暂时搁置。

•防止关系财产索赔

例如,如果父母的资产归信托所有,他们的孩子可以继续从这些资产中受益,信托资产不会并入子女的个人财产中,因此这些资产不受到子女配偶的索赔。

如果资产在建立关系(如婚姻)之前转移到家族信托中,则信托中的资产在关系终止时不太可能受到关系财产索赔,前提是信托中的资产被归类为单独财产信托财产是有可能成为关系财产的,但只要仔细规划,这种情况可以避免。

•保护财产免受受益人分割或保护受益人的财产

如果父母不信任孩子的理财能力,他们可能不想在生前或去世后将资产全权交给自己的孩子。如果将资产交给家族信托,信托可以为孩子提供收入或资本,以满足他们的生活需求。

•保护子孙后代的资产免受税法变更的影响

家族信托可以保护资产免于未来可能会有的各种形式的财产税如遗产税或继承税盘剥。虽然英国和加拿大等一些国家已经出台立法,使信托高频率地分配其资产,但新西兰尚未引用此类规则。

3)允许国外信托

新西兰外国信托完全是为外国投资者定制的:设立人和受益人都可以是资产位于新西兰境外的外国人。

新西兰的外国信托要求有一个常驻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

4)信托的税收优惠

新西兰对信托征税相当优惠。新西兰不对外国信托在国外赚取的收入征税,并且该收入分配的受益人如果是非居民,则无需在新西兰征税,除非受外国混合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通常与财务安排有关。了解客户和资产类型对于外国信托享受到实质上的免税至关重要。

外国居民受益人在新西兰无需缴纳下列税款:

· 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当受托人可以通过在新西兰设立的信托对外国收入或资本利得进行分配时适用)

· 遗产税或财产税

· 赠与税或印花税

· 商品及服务税或同等形式的间接税(创建或向信托转移资产时适用)

请注意,这并不意味着该信托基金完全不缴税。一般来说,信托的收入或资本收益很可能在收益来源国征税。

5)高度保密性

新西兰没有公开的信托登记册,因此不会公开有关信托的信息,但2019年出台的《信托法》要求向受益人提供基本的信托信息。

新西兰外国信托必须在税务局IRD注册,并且必须向税务局提供信托契约的副本,以及委托人、受托人和有权任命和罢免受托人的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

最近,新西兰当局又制定了的规定,所有结算的详细信息、对受益人的信托分配,以及财务报表都需要提交给税务局。这与其他外国司法管辖区的监管要求没有什么不同。

6)结构和控制的灵活性

信托当事人的数量可能会很多。虽然可以有多个设立人,但通常特定信托的主要设立人往往只有一到两个。受益人的范围会更加广泛,但是这些受益人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具有不同程度的参与权。

虽然个人可以在遗嘱中规定谁将在其去世后获得其财产,但法院有权该遗嘱提出质疑。如果一个人在去世前将他的资产转移到信托,那么这些资产通常不会被遗嘱或法院对该遗嘱的质疑所影响,除非这些资产是根据遗嘱转移到信托的。

7)建立信托的速度较快

信托契约可以迅速订立,无需事先在政府登记。

 

结论

新西兰信托与其他信托的区别是什么

新西兰在国际上享有良好的声誉,处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白名单中。

新西兰信托并没有“避税天堂”之污名。事实上,新西兰是建立信托的最佳管辖区之一。

此外,《信托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该《信托法》得到了有600年历史的英国法学的支持。

信托资产享有的保护是通过法定所有权与实益所有权的分离来保证的。如果规划周密,信托设立人的债权人、配偶和其他索赔人对信托资产提出索赔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信托资产不需要依赖设立人的信誉就能实现增值。然而,各国政府都会阻挠以犯罪活动等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有人可能会问:怎么控制受托人?这需要分段讨论

先,这取决于受托人是谁

一般来说,受行为准则和监管监督约束的专业受托人必须秉持崇高的伦理和道德标准。



第二,您需要有经验的信托专家。

专家为您起草信托契约时,会保证您依然具备一定的控制权,例如,任命保护人、变更受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称为愿望信的机密指示等权力

因此,当您决定创建一个(家族)信托时,请清楚地考虑它的设立目的、类型和信托相关方。这并不总是那么容易,因为有很多事情需要考虑。

如果您在这件事上需要任何帮助或专业的建议,我们可以为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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